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8年3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及自98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被告已於98年9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刑事訴訟之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