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