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9號被告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於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民國98年
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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