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會員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桂林山水高爾夫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會員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