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錦勝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涂坤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俞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參酌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9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0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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