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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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送達代收人 唐曉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大慶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大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