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受讓債權之本金?並陳明受讓債權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為何以受讓金額充做本件聲請本金?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