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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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F~ivg2t32x8l4q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號││妨│期││4│南│7││南│7││3││害│徒│4│偵7│投│易0│7│投│易0││執8││公│刑││4│地│3││地│3││1││務│三││1│院│││院│││1│││月││││││││││├──┼──┼────┼─────┼─┼───┼────┼─┼───┼────┼───┤││有│││││││││號││妨│期││4│南│7││南│7││3││害│徒│4│偵7│投│易0│7│投│易0││執8││公│刑││4│地│3││地│3││1││務│三││1│院│││院│││1│││月││││││││││├──┼──┼────┼─────┼─┼───┼────┼─┼───┼────┼───┤││有六│││台│││台│││││竊│期月││4│中│上7││中│上7││3│││徒│4│偵7│高│8││高│8││執8│││刑││4│分│易9││分│易9││1││盜│一││1│院│1││院│1││1│││年││││││││││└──┴──┴────┴─────┴─┴───┴────┴─┴───┴────┴───┘
受刑人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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