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秉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秉霖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漏載累犯之事實(詳如
下述)應予更正,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89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何秉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被告於104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
人漏未論及累犯,附此敘明。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
並於行駛過程中有車速忽快忽慢之情形,嚴重危及道路交
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
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89號
被告何秉霖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秉霖於民國105年12月18日晚間11時許起至105年12月19日
凌晨0時許止,在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軍營前某店家飲用啤酒4
至6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
同日凌晨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3時54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
三民路與民族路口處,因行車快慢不定為警攔查,發現其滿
身酒氣,顯有酒後駕車情形,即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秉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三民派出所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檢察官葉子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鴻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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