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余哲豪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弘傑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15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如併提出準備書狀,請併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