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余哲豪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弘傑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15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如併提出準備書狀,請併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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