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AGLASRAQUELBAON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家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5,960元(即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10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