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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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二被告乙○○男二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惟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無法拘獲,而執行警員報告書上註明「受拘提人父親表示乙○○少返家,目前去向不明」等語,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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