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告丙○○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就原告擴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擴張聲明部份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依起訴狀所載,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九十八萬元,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三百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及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原告未繳納上開擴張部份之裁判費,經本院當庭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有當日之準備程序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擴張請求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黃倩玲~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