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邦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