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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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明拋棄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 李源長 、 李金鳳 、 李金枝 、 李奇榜 等人)之現戶籍謄本,如有人現已亡故,應補該人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或次順序繼承人)
三、聲請人通知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或其他繼承人已受拋棄繼承通知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