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0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復經延長羈押二月二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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