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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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 朱子斌 即被告送臺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九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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