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宣示辯論終結,茲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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