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聲請人誤載為緩刑期內,應予更正)即九十一年一月間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本院按:該判決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紹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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