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緝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死亡故,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參,原審為實體有罪判決,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撤銷改判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至於扣案之改造手槍為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四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何方興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