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永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虎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張永宏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