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

參加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原告 李沅融 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參加人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擔第一審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參加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14,86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參加人溢繳訴訟費用13,864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參加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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