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
參加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原告 李沅融 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參加人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擔第一審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參加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14,86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參加人溢繳訴訟費用13,864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參加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