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柏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有誤,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10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