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05號
原   告  林秀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彩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
  、地點、事實經過、如何交付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等)、
  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0,000元
  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借據、票據等)影本。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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