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68號
原 告 林峻頡
被 告 王義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9年度附民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
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73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遭被告共同
詐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9,973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9
,9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