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7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7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蔡弘濱
被 告 陳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5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1,708元部
分自民國10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60,393元部分,自民國109年3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