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淑瑩 、陳○○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淑瑩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淑瑩被繼承人 陳萬來 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人
陳淑瑩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消費借貸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
,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
被繼承人之遺產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陳○
○名下,顯有害及聲請人上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5月28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
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分割系爭不動產之
物權行為,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
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
,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