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19號

聲請人 林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無法辨識發票人簽章,有核對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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