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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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99年度司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樊賢明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8年6月25日│7,800元│DS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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