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王銘祥 即上品水工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高淑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8年6月22日│13,000元│621358││││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