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977號原告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以安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複代理人 董惠平
泰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仁 訴訟代理人 張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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