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速偵字第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記載:「竊取非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附表:
1.護水保濕洗髮乳乙瓶。
2.護水保濕護髮乳乙瓶。
3.惹我果凍指甲油V19乙瓶。
4.惹我果凍指甲油BL乙瓶。
5.透明指甲油乙瓶。
6.暖暖居家防滑長襪套二雙。
7.冬戀巧克力-原味乙盒。
8.金莎巧克力乙條
9.金莎巧克力禮盒乙盒。
10.冬戀巧克力-白金乙盒。
11.盛香珍榛果巧客酥三杯。
12.北海道牛奶糖-草莓二包。
13.曼陀珠水果糖乙條。
14.EXTRA木糖醇口香糖乙條。
15.AIRWAVES超涼薄荷口香糖乙條。
16.冬之戀巧克力-草莓三罐。
17.曼陀珠葡萄口味乙條。
18.AIRWAVES超涼無糖口香糖乙條。
19.諾比冰心夾心潤喉糖乙盒。
20.撒隆適布肌兒帕奇乙包。
21.普拿疼加強錠乙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