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與乙○○二人於90年6月5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路○段○○○號住宅內,因細故發生爭執, 陳女 即手持屋內之木椅毆打乙○○,致 蓋某 左下肢挫傷、皮膚裂傷約4公分之傷害。案經被害人乙○○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偵辦,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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