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71號
原告 劉月娌
訴訟代理人 汪世傑
被告 黃聖國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