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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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38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