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