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育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02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練育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練育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不該,另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又犯後已將安全帽返還告訴人 陳湘穎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另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賠償,亦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再酌以被告前無因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院可查,與其於警詢自陳大學在學,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三、沒收被告竊得告訴人之安全帽已返還告訴人,業如前述,是其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蘭股
113年度偵字第33029號被告練育維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練育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6日16時2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一中街147巷口,徒手竊取陳湘穎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陳湘穎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因而循線查獲,並扣得陳湘穎所失竊之安全帽1頂(已發還)。
二、案經陳湘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練育維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湘穎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方職務報告各1紙及現場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練育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竊得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7日
檢察官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正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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