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 告 逢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武
被 告 甲○○即天天來
乙○○即天天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零捌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現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訴訟文書送達不到。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將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公告稿,登載於新聞紙
全國版一天。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