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原和解書所載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864,200元,扣除已受清償金額1,277,281元,尚餘2,586,919元未受清償,惟債權人另就對債務人之票款債權74,200元部分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扣除該金額應僅得請求2,512,719元,惟債權人聲請狀卻係請求2,556,419元,究係如何計算所得出之數量?是否重複請求?或該票款債權74,200元為另一債權,不在原和解書所載3,864,200元之範圍內?請依法表明並提出相關文件俾供審酌)。
二、又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及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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