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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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53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清償日(聲請狀所載98年10月6日尚
未屆至,依法尚不得請求清償),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始負遲延責任)。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