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逢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俞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利息自96年6月26日起算之依據?
三、本件承攬契約係以「甲○○即世貿工程行」名義簽訂,請提出該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並更正本件債權人與契約名義相符。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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