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利息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算及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