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73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3年2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90年4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嗣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5月15日,並於95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
4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之96年9月30日某時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7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4月,上開各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8年8月25日假釋出獄,現仍保護管束中。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月19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成分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而於98年9月21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並於95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於95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已如前述,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假釋期間,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假釋期間,再次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而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1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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