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