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095年01月20日邀同其餘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
1.新臺幣260萬,借款期間自095年01月25日起至125年01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
2.1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2,243,487元。
2.新臺幣150萬,借款期間自095年01月25日起至125年01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
2.1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1,302,179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乙○○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4348│ 懿君 │2月25日起││一五│││7元│││││├──┼───┼─────┼──────┼──────┼───────┤│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0217│懿君│1月25日起││一五│││9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4348│懿君│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217│懿君│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