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19,0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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