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宋郁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受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債權(
102年司執酉字第83062號),惟伊業已清償積欠相對人之債
務,實未積欠相對人債務,又縱尚有積欠債務,亦希望能獲
協商分期,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2年度北簡
字第9094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所查扣者既為聲請人
之郵局存款債權,屬金錢之種類之債,而相對人為銀行,縱
日後發現查封執行有誤,亦無不能返還或難以回復之虞,因
而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