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陳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陳順德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9,873元,及其中108,461元自民國9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6月20日行言
詞辯論程序時,減縮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8,785元,
及自9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核其性質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
屬適法。復依變更後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100,
000元以下,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
範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院爰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
序。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9年11月17日向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雙方並
約定持卡人若有違約之情事發生時,以「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不包括前欠之循環利息及逾期費用)以銀行結
帳日之次日為起息日,按年息20%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自
93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消費款,屢經催討,迄今尚積
欠消費本金98,785元及利息。又渣打銀行已於94年10月14日
,將其對被告之上述未清償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
、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與予訴外人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業欣公司),業欣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
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將債權讓與之事實
公告在大業時報第3版及第6版,嗣業欣公司,復於97年8
月18日將其對被告之上述未清償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
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再轉讓與予原告,並經公告,
爰以起訴狀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並依信用卡消費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項、信用卡合約書條款、信用卡/現
金卡月結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等件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117元(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1
7元。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之金額為119,873元,應徵裁判費
1,220元,原告嗣減縮請求之金額為98,785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法應由原告負擔,故不計
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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