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利芳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被 告 洪瑞憶 即境聯汽車材料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