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耀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依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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